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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1.20.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与登记       
1.20.2.4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汇出
提交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
2、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4、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
5、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申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3、《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9】汇管投字第381号);4、《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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