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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外国变更名称,并已合法生效。
二、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名称变更申请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2001年12月27日)
2、经公证、认证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国已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2001年12月27日)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上报司法部  告知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楼406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http://www.bj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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