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一、事项:
《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二、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3、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三、条件:
依法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持有效护照及签证,身体健康。
四、程序:
1、申请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开具领证单, 写明领证日期。
2、经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即按领证单上注明的日期领取证书。
3、经审批未通过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期限
手续办理期限为 5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
3、劳动合同或境外派遣证明 (正本及复印件);
4、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6、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