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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一、事项:
  《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二、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3、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三、条件:
  依法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持有效护照及签证,身体健康。

四、程序:
  1、申请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开具领证单, 写明领证日期。
  2、经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即按领证单上注明的日期领取证书。
  3、经审批未通过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期限
  手续办理期限为 5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
  3、劳动合同或境外派遣证明 (正本及复印件);
  4、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6、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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