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审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审批
一、事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审批
二、 依据:
1 、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 [1994]102 号)
三、条件:
1 、年满十八周岁,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 、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学历证明或从事该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
3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程序:
1 、申请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开具领证单, 写明领证日期。
2 、经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即按领证单上注明的日期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 、经审批未通过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期限:
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1 、《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均为复印件);
3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
4 、被聘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5 、被聘人员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等级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学历证书;
6 、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均为复印件);
7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8 、被聘人员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