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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 }9 H/ ^* i) q7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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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 Z: V+ ~8 i(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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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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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 |# g# K. E$ f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 {5 I& o2 @6 u& A% i* w/ X" U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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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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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2 b4 ?$ k0 p1 O7 m. h

+ J# p/ F0 S- R8 h" u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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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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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其最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 d! c6 W; B: C7 [, d

( z/ {! n! _4 O. F8 t  而实收资本是会计账户上的一个科目,是企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会计上一般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才用到“实收资本”这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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