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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质押问题解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本人有个关于股权质押的问题请教:

甲公司为乙公司在丙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的股东丁为该担保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即一旦乙方违约,甲方代偿后有权处分丁在乙公司的股权。

我不明白的是,质押期间甲公司有权作为股东出席股东会,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并有权收取孳息。而实际上,甲公司只是要对丁对乙公司的决策进行约束,保证其按时还款,不太可能参与乙公司经营和决策。如果一旦质押期间乙公司出现道德风险(比如诈骗),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是否能、以及如何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甲方可以不参与经营和决策,但丁不能作出影响乙公司偿债能力的决策?

所谓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关于孳息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也就是说通常意义上,甲公司可以要求获得孳息,但如果双方协议商定,也可以不由甲公司获取孳息。

二、关于表决权和参与经营
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1)优先受偿权。(2)物上代位权。(3)质权保全权。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2)新股优先认购权。(3)余额返还请求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知,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而你所提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也只是对出质登记手续做出了规范,并没有涉及表决权问题。
因此,质押期间,表决权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力本就是归原股东所有,甲公司不存在你所担心的问题。自然也不需要为乙公司的道德风险负责。当然,如果乙公司出现较大风险事项,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还是会有可能影响到甲公司的利益的。
质押合同中无需特别做出甲公司不参与经营的约定。

其实甲公司要求的这个股权质押并不能对其起到太多保护作用。如果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说明乙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且资产不足以偿债,而甲公司由于担保,代替乙偿还银行债务后,能获得的确实陷入困境的乙公司股权,按此操作,如果出现变故,无论如何甲公司都是会遭受一定损失的。甲公司的理想选择应该是要乙公司的股东用其自有其他资产抵押质押来做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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