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总代表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1条: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其他负责人称“代表”、“副代表”,总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总代表”,其他负责人称“代表”、“副代表”。
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熟悉中国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最近5年内有2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聘用中国公民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总代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8条:代表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一)更换首席代表。应当提交由其外国证券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和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
【申请材料目录】
代表处申请更换首席代表,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如下申请文件:
1、申请书;
2、所在机构授权书(或任命书);
3、拟任首席代表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4、所在机构对其个人是否符合首席代表、总代表任职资格条件的说明;
5、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6、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本,并需一式四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三份报证监会,一份报拟设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示范文本】
承 诺 书
中国证监会:
本人就申请在xx证券有限公司xx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确认所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人确认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申请任职。
三、本人确认未在隶属外国证券类机构总管理机构或地区总部有关部门担任负责人,也未在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兼职。
四、本人承诺,如申请获得批准,本人及其代表处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不与任何法人、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隶属外国证券类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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