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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代表处第二个美元帐户的开立

我们曾接受一家著名国际NGO组织的委托,希望我们为他们确认:是否NGO组织驻京代表处可以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个营业部开设第二个美元帐户。

我接受这个任务后,先通过查阅代表处证照及相关资料了解NGO组织驻京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代表处成立日期、首席代表情况、代表处业务主要活动、人民币和外币帐户设立情况等等,再通过和代表处人员沟通了解代表处总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并通过网站详细了解代表处及其总部的更多情况。我相信,把基础功课做好,是给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前提。

我就此事先电话咨询银行,银行的答复是他们从来没有给代表处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个营业部开立第二个美元帐户的先例,没办法提供任何回答。我知道外汇管理局是审批外币帐户的政府机关,所以就此事我又电话咨询了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其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个营业部不能设立第二个美元帐户”。

事情到此,我的经验告诉我外汇管理局的答复是准确的,因为外汇管理局是外汇帐户的审核机关,所以他们的答复应该是权威的。我把外汇管理局的答复和我的判断汇报了公司领导,领导对我说:作为职业咨询人员,不应以政府机关人员的答复作为案件结果的判断,提交给客户结果是应该有法律依据的,我们虽不是律师,但我们的服务应象律师一样是严谨的、有依据的。我们面对的客户是外国机构或外国人员,这些客户中不乏世界著名集团公司、NGO组织等等,我们的服务应该和服务世界五百强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媲美。

听到领导的“指责”我开始查找与设立外币帐户的相关法规,经过把大量的文件整理后,我认为《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是设立外币帐户的根本大法,并且通读了整篇文件,并勾勒出与代表处设立外币帐户的条款。我带着这个文件和NGO组织驻京代表处的其他资料,直接到北京外汇管理局找到审批外汇帐户的负责人,和她直接沟通NGO组织驻京代表处拟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个营业部开设第二个美元帐户”。该负责人看过NGO组织驻京代表处资料后给我的答复依然是不可以。我问她这个答复是依据哪个法律法规,她指出是依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这时我取出《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问她是否依据该法规的“第八条: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外汇帐户,其收入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经费”,她的回答说是。我采用探讨的语气和她讨论起来《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这个文件,根据这个文件规定,代表处可以设立经费支出帐户,并没有严格规定只能设立一个或者禁止设立第二个,我认为如果代表处按照业务正常需求是可以设立第二个美元帐户。与此同时,我又把代表处及代表处总部的业务活动及其设立第二个美元帐户的原因如实地详细地介绍给该负责人,我希望这件事应该从合法与情感上得到她的两重支持。

经过我们的努力 ,最终为代表处成功地获得北京市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个营业部开设了第二个美元帐户,我们给客户提交了一份完善的答卷。

人有失误,马有漏蹄。我得把上面的文章自我完善一下。

上述著名国际NGO组织希望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个
营业部开设第二个美元帐户,其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想把代表处日常的支出(房租、工资、办公用品、交通费、餐费等等)和N
GO组织用于援助具体项目(保护熊猫、保护森林、保护淡水等等)的费用进行分别管理。也就是说一个美元帐户用于管理代
表处的日常支出,另外一个美元帐户用于管理具体项目款支出。这样即便于代表处财务人员操作,更有利于NGO组织的管理
层及项目援助者监督、控制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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