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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一、许可项目名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二、许可项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实施)

三、许可实施主体:市公安分县局

四、许可条件:
  除60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外,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边境通行证。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许可时限:即时办理

八、许可程序:
  第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人到分县局申请办理
  (二)申办材料目录:
  1.申办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审核意见或企业单位、公司法人审核意见。
  3.社会无业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审核意见。
  4.外省市人员、出国人员、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市工作寄住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本岗位责任人:派出所承办民警,分县局承办民警
  第二、受理、审查、决定
  (一)受理标准
  1.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决定程序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办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不齐全的,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承办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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