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一、许可项目名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二、许可项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实施)
三、许可实施主体:市公安分县局
四、许可条件:
除60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外,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边境通行证。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许可时限:即时办理
八、许可程序:
第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人到分县局申请办理
(二)申办材料目录:
1.申办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审核意见或企业单位、公司法人审核意见。
3.社会无业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审核意见。
4.外省市人员、出国人员、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市工作寄住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本岗位责任人:派出所承办民警,分县局承办民警
第二、受理、审查、决定
(一)受理标准
1.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决定程序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办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不齐全的,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承办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