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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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投资办事依据:
《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
二、境外投资申办条件:
1.各类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4.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境外投资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原件),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原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
资质证明(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四、境外投资办事程序:
1.申办企业持商务局初审文件到市商务局办理核准或审核;
2.市商务局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申办企业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到境外设立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等,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4.市商务局在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审核。在商务部所列名单内的国家和地区开办企业(或机构)由北京市商务局核准,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由市商务局初审后,报商务部核准;
5.对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商务局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
6.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