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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公司变更合资合作对象

关于境外公司变更合资合作对象

关于境外公司变更合资合作对象

1、申请书
2、境外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中方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主管单位意见,如中方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还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4、原外方权力机构决议(如外方为自然人,不用提交)
5、已设境外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含章程、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董事等内容)
6、境外投资核准批复
7、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8、变更合资合作对象协议(由中方、原外方、新外方签署)
9、新增外方商业登记注册文件(含章程、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董事等内容,如为外国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明),及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0、新增外方权力机构决议(如外方为自然人,不用提交)
11、新增外方资信证明
12、变更合资合作对象后的境外企业董事名单及身份证明
13、设立境外企业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14、如涉及其他变更原因,须提供相应材料。
15、指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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