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册代表处代表处注册,代表处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外商代表处注册,外资代表处注册 外企代表处注册, 如何注册代表处
1.外商代表处注册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代表处的名称;
(3)
代表处注册的目的;
(4)代表处从事的业务范围;
(5)首席代表的姓名;
(6)代表处设立的驻在期限;
(7)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地址。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外企代表处注册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外资代表处注册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代表处的基本情况。
7.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代表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代表处设立注意事项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外国公司代表处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第5项),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外企代表处注册收费标准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四、外国公司代表处设立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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