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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9 S7 S1 U; T8 D" E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 ^0 e2 w5 s( c3 m, b# n( r项目编号:" H, s  {7 q* i% f. J% o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V; I$ M# l% V! O2 R) ~# K4 |- i
行政许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l5 ]. M* Y  z" M2 p, F6 U8 T
数量限制: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m. e8 D0 T) u8 M4 a/ E) |( _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6 u+ c2 k% z- }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 M3 R* ^8 i9 _% N# W. j行政许可程序:$ X9 d  n5 E4 |+ F6 b. ?
一、申请
! U& h) q, ?% y' {(一)申请条件:, `! z0 B; N5 d* ^6 {  D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b/ y. x1 m# B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n0 p1 ]% B- V8 [3 g) ^; P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8 u0 O" ]% C: ?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 p9 U. X! [9 @9 u  p5 B& h9 T8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_! N3 j  m4 y+ C0 \' d  d- @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 C) ]. K7 H# g" x  I7 D&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0 b4 s9 s, z$ F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 ^: h2 n# C6 O; e0 a- J(1)在东西长安街及沿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0 x6 G" W. v& b1 P! A- p8 f3 T: T
(2)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W, u" e' \! S7 w+ i5 X/ u
(3)居民住宅区和医院周围;: M4 e% I: d$ Q5 [) b* f* p
(4)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
7 V8 {. W; M" m4 ?(5)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b/ F8 n3 s" `, m6 O3 A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4 u$ e5 y, X" [; u' y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9 y: X9 c$ t6 J, L( ], S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5 z: p- ~8 W3 d3 k) u( A% A(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 w8 H2 U3 \% H9 n; {4.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9 d& _0 u0 k1 m8 z9 e5.取得了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Y* `" m2 ]* W2 O+ S* x7 B- n% c. X6.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b/ L* ]3 H9 S5 _- @/ n& a
7.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 e: j6 d0 i$ o. o% B& u  g# X8.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 A& y6 ~! o2 M2 D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2 x7 h. u; _- F. y0 r$ \5 K- x(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Y: O9 @# o3 u  V4 X& d& r2 |
(四)申请材料:
8 w0 @* ?. |+ d' j: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Y0 d5 z9 ]0 I) Y' g, u# A1.书面申请(申请表);
' }/ X/ }5 [; i# J& L) h0 O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o/ y' z2 Q+ l- x, F7 [3.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 A( w" }. I" Q  U% T; E4.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U  B9 h) V9 {1 w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e* f) B* _8 @
6.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1 ]1 h, g& k( C! s5 Y4 ]7.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 ^; U$ M5 w% t9 e文化行政部门还应当核验环境行政保护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0 ]8 ~) F2 x- H" }1 }! }6 a7 V
(五)提示强调:
7 A5 v9 U. Y* J! {; D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_. f" m+ a. X7 T& j8 Y
二、受理2 H' R% ?/ h3 S7 g  b0 h0 v3 u4 m
(一)受理条件:
7 }' a9 L* s) q+ g' {8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I; C8 _/ [( M& H(二)岗位及职责:+ U/ a6 K) w6 Z" h! a9 s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6 O9 \% S+ y0 _* E3 A" Z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Z' l$ Y  P2 x. V4 V: |2 P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0 R+ E) i) Z4 B  a! G1 `
三、审查! t9 u1 o  }$ i4 T0 Z
(一)审查标准:
8 d/ D" W! e$ i2 a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H, ?6 T$ r! `+ F4 H* E(二)审查依据:0 X  _. p! ?  [( o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4 g. w+ A: @0 P2 N$ \/ D
(三)审查岗位:
/ U' e5 {  \, l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Y' c0 k0 P0 ^- ]. {
(四)岗位职责:
$ k9 e+ C! [# p. i( N; P% g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I% t- w7 m" U/ K$ e. R2 }1 w" P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 ?4 L( T2 ~5 Q0 ]1 ]5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a0 ^3 [5 ]- A* x# x6 p
四、决定" u7 L$ k# V  X! A
(一)审定标准:
) M! V, ?# P; G6 T; J; `同审核标准
9 Y# U8 Q4 v) m: w9 q(二)岗位及职责:
# C' T+ S% A7 b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V- B' e: X/ d) A, ]
岗位职责及权限:6 t/ x% U$ v; c  X# [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 J- v7 n& {! e' [& E6 a, W  Q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 M5 d* R( @- s& T9 q!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b) e6 x" l3 q6 H' Z; N$ z: r5 C
(三)结论及送达:
7 F3 d7 A# i& H0 j) _+ ^+ H* W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8 _  |8 K4 Q+ y! @+ V3 }1 o$ z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1 ]# S/ b7 c( }% u0 t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 W/ f, \% s, T5 c/ {( b*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 c  S2 p$ n" k" b  A3 U+ x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p- E4 X& _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3 b) p9 F* s4 x. t( |! q- V5 a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 R3 v& w5 b7 q" F: {
1 }7 E  v! `) \; q6 Q8 Q  ]7 L$ t; K9 ~. X3 {' r
文化局" E5 F5 A6 A" L  y7 S7 i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v8 N3 U& X! i(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本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Q% }2 v+ b( D5 h' }(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U! v) F: ^6 Z: E' ?; t: H) |- Y$ p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T  J$ Z3 C9 v: d
(四)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使用本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f$ K* L9 T! w/ }: s(五)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 W% O) w/ j7 o$ a1 P  E(六)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Q& ^: v2 [: K0 ^. @' g! @(七)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 l2 R/ X# @( ?& {0 {: J2 g0 G9 O(八)娱乐场所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V% ~: v$ b/ {6 A% U/ m3 l" B1 M
2、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b# }* y# {8 W0 s
(九)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扣器材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P1 H- m+ I+ [  l(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必须立即制止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扣器材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S) T0 D: f* u5 `. H( f; a; k
(十一)娱乐场所延长营业时间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t7 |7 R& O9 C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X1 L1 L/ P0 C+ U" b) z, x$ K(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 ]% H% u; g/ \. a0 k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U; W5 n# I! a, Q7 U6 V! ?(十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9 J' V) p; u6 u* c0 D: \' g(十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2 [$ j$ D+ ^: I# M) I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 O% J# Q& C+ l+ t2 o  D  C
(十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V& R) Q; `4 H8 O  d$ V
(十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s9 p: ~$ N1 b8 w4 w  a1 U7 |
(十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R; n5 g- a1 T
(十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x8 x& V4 N. B# h(二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F/ L$ v/ J/ j/ S! X* B1 c; M2 b
(二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L3 Y* f" \- G* e  D- f6 ]
(二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 t# m5 {1 D1 [: y( t
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关于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F9 T. q* U5 Q$ @9 b  ~- I
(二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 x! S$ H' _; j(二十四)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3 C+ [0 a; V; D% h: W, z(二十五)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j+ I- E" ~+ D# c(二十六)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P2 T3 N4 _; ]! u0 h7 m(二十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u, W+ k: P  _0 [9 C(二十八)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M/ R( }  Y$ |  u) d
 (二十九)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者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9 f6 [* r4 L- M9 k( [
(三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者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 W. c2 b/ t6 j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7 Q0 \4 o& l# O+ ?' z2 k
(三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7 F; w5 q3 G+ @2 p(三十二)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7 W# F/ l  C; y% s( U. [
(三十三)演出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8 x" Y$ ^  A& p(三十四)擅自举办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对参加演出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对组织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9 N! o7 B# v& ], c(三十五)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弄虚作假,进行欺骗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表演者个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年内禁止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
' Y: p8 P& n6 u# x& ?- W(三十六)营业性演出场所擅自接纳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组织的演出或者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i& d2 q# }' b, j
(三十七)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6 M2 e: c8 N- G9 l( K
(三十八)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主办单位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c& r0 a( t5 ~& Z(三十九)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受行政处罚累积3次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 L! F5 }! _4 f& y' y) D. t) j(四十)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W: x+ q+ H" D. z$ S. |* m(四十一)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 {' ^8 a- ?# p8 ^2 c% M+ m
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x7 `8 R8 h: {- _4 `, U" |: `(四十二)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0 y  F5 h/ [. I( K' M: E0 K% {
(四十三)未报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营业性演出的器材、设备,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r1 V8 V% O! O5 D
(四十四)邀请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或者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与演员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对演员个人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处罚。对邀请个体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未签订演出合同的,参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6 A# C4 o2 n4 o2 S(四十五)邀请外国和港澳台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本单位剧(节)目的创作和演出,或者邀请经批准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和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 }8 F  @6 W9 k( b3 P(四十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演出的,或者进行演出宣传、出售演出门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7 N- M# }: R% |4 X; d. ?( W
(四十七)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未按规定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 [$ n3 @6 z$ s4 Q# l2 \/ W
(四十八)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未将演出节目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营业性演出的器材、设备,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9 q- I4 C3 V" B) T9 K) {(四十九)提供虚假文件,骗取《演出证》或者演出批准文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演出证》或者撤销批准文件。4 n; f/ @6 \5 Z7 P( y3 s, o$ v
7、《电影管理条例, s0 C& q, O+ k. j
(五十)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M$ k8 d+ a, m3 A& D# H
(五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 E& y- J- p, @* v4 y; F
(五十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 e1 f4 O7 ]" s0 Y8、《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u8 x2 B4 A# P9 @% E(五十三)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 v( k; B9 o8 B+ H(五十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 [8 z0 K/ |% X' S(五十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6 M0 z1 I5 J0 \$ R& N(五十六)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G$ p% E/ r, [3 ]. `* B(五十七)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y: f  d7 E* f- f6 o(五十八)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n, t7 E) D( `. t! x, ^(五十九)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8 s* U$ ~. u; b" `( Y( a' {
9、《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1 K7 e7 e. E  Q(六十)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r! O: C. h+ t" h( p$ A
(六十一)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q0 ]$ X: Q6 B(六十二)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0 Q, U- \8 j- \& y2 }(六十三)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x( U- }& W* @' J, o
(六十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B4 m) m/ Q" ^7 S7 u/ W+ ^* b8 Z(六十五)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o5 {  \3 t7 d' m( f1 L7 D  p5 d8 ?* i$ x  j(六十六)艺术考级机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T3 g$ W% s1 y/ g' _  S
(六十七)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v+ o5 ~/ R+ z' i+ P+ U
(六十八)艺术考级机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 I+ @+ m$ K) d: f
(六十九)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 ?& b: `, z+ ]2 m8 _. C8 N(七十)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8 |) D* @, z. Q% @/ D) d) V(七十一)艺术考级机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v* ]! L7 W: @+ h
(七十二)艺术考级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2 J1 M0 s$ f, v(七十三)艺术考级机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 _% W+ y* W+ y4 d6 y* Y(七十四)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5 s3 k0 M3 P7 ~1 {' ^7 m
! {! \$ u; i! u& J) i) J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V3 V, }4 C$ A2 o+ v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 M9 M7 R) N9 R6 B& F; K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V% Y3 X/ ]( U* W# P! f! Q  n& t2 W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T3 `2 `0 f5 [/ F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 j" |0 o1 c1 x+ ]7 P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n- P( ]' V: \& B- e# b( E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O/ s% }8 y/ c- Q0 |' E4 e
第三条 本市对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规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针。
# y4 r# g$ O/ l/ M; Z本市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限制不适于发展的娱乐项目,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3 U3 ^" g6 S* h1 n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q% Z( Y, J1 e% @7 t8 o
第五条 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h& b; M# G. X3 B
(一)东西长安街及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 J( O! N2 [* s6 Z4 h% U3 O) R  }(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
; n3 a/ t# z! ?7 R9 \7 w$ g/ |(三)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n  O# \. B' p( ^# ~6 T
(四)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 S( ]" j; v  _  e(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 F  C8 k" z! A3 h. T2 s. i& p6 c* p第六条 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艺场所:# v, G8 @3 y4 O# h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W  a( X7 i1 d
(二)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
: y( }# a4 Y# m(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
8 @, w8 n+ {6 q6 t)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区县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 B  t$ f8 o+ s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Y( G$ V9 _8 U$ y+ d! {6 I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 X# w5 ~: _- q9 v(二)台球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D8 m3 P7 r+ k, H) d$ c8 k
(三)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L0 f+ M$ D( A1 K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除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j, M  u# U5 J; K7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9 \, x8 e9 f) _6 z. V
(二)场所内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文化部颁布的技术标准,操作人员必须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
# y& k0 q' o  Q' E$ C0 G(三)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要求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器材。7 d$ w4 ?, ]. z, T  k* D' ?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3 k0 b! G& N: J4 t: K. ^2 ~
(一)书面申请。  r+ }* Z' ]% U" }"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c0 A0 e  y7 O- h+ R* y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简历、学历证明。
' W9 A& I) y# |8 e  h  R! }- o(四)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M% k7 M5 Z+ a; d& m; G: a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9 r. T/ q" W3 A
(六)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
$ _% x1 k$ n' X4 N  W. }! O(七)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t' C, L( b+ O+ E& i" ^
(八)场所地址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
" W9 O0 p# m# U! S* M$ w' s6 E& D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8 W' ]3 W5 g! o' i6 b- ^$ t. w(一)场所建筑安全使用证明和场所平面图。
- m7 B; X2 p8 [3 d  b. H(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 _3 q. L* Q7 \& F(三)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指迪斯科舞厅、大厅内的大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1 m, O1 j/ Y1 F(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9 t% _1 W: z% x1 y( I) I4 V(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证明。
# Q( v8 y4 g: R# K* z4 M' ]# j. \(六)场所安全保卫制度。3 l1 \: T' P" Z) Z& z( v6 g3 }
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f: K8 o/ H/ c) T( T" i% W& n, G
(一)星级宾馆、饭店。
: S; V0 I0 b" T3 z+ |  K$ M( U/ M(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或写字楼,以及集歌舞、电子游艺、台球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
. d: R$ ]; C9 U# r& }  r7 _+ f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z1 @9 a  q  ~5 g7 v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内设娱乐场所的,应当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D! t- L/ X) |4 t! H& j) }' r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8 j( D; ]  e2 W% `(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 @7 u" e2 n5 o8 ^(二)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Z3 i& x0 g  o5 Y7 h
第十五条 有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须遵守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3 K9 B/ ^4 V+ y, f2 g( E3 U) A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子游艺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非法定节假日禁入标志。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有异议的,应请其出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进入电子游艺场所,须由成年亲属陪同。
) ^- X" X2 `: \前款所称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双休日。
9 V* z6 {* R0 g3 M第十七条 电子游艺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电子游艺场所增加或更换机型、机种、电路板的,自增加或更换之日起3日内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
  U; x' ~* ^7 h+ ?&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凌晨2时;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 y! J% ]* C" L0 h( f8 O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T! `2 E, j) t9 t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条例》和下列规定:& D$ i! d0 {: _) y6 j, w% F$ o9 U3 E
(一)歌舞娱乐场所定员标准为歌舞厅每2平方米1人。2 E* [3 X# H2 d) c' R8 i
(二)保安人员数量按场所核定定员的一定比例配备,定员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员不得低于5名。1 B5 \  {0 c4 Q. e; o
(三)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9 B9 U( ]' o: v! l8 R(四)禁止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C2 Y, G9 E9 S$ ?& S4 {$ `
(五)电子游艺场所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 \1 J1 _+ R" X+ A第二十一条 向娱乐场所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y6 T9 E7 o6 B8 r/ D# S
(一)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P' L5 T3 \0 m9 s. }: e, R. P0 X5 k; f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u5 k5 a  p. {3 J# y) f  z
第二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对娱乐场所的审核项目进行年检。7 Q8 p- r0 S+ ~
第二十三条 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或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必须立即制止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扣器材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G7 e5 g2 f4 W. k4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延长营业时间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6 K" O3 _5 F; S7 X/ z1 P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放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 D# o+ U+ A. W  k& b9 W2 ^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继续营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 J! B3 H3 q5 B& W/ Y2 m  V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因违反《条例》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自执照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办原经营项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再从业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3 B& l! C" Y/ y: A" C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违法行为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包庇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f( I/ _+ ]$ K* `5 R" a第二十九条 在远郊区县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面积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 _. t' G8 d& U4 V+ W第三十条 有音乐演奏或卡拉OK设备和表演活动的旱冰场、酒吧、茶座、餐厅等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T/ o4 \) h8 j* k* I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开办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整改;凡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限期转业或停业。9 L$ G8 D4 ]- \1 P: E9 k, J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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