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许可条件:
境外传播媒体(包括外国和台港澳地区的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和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我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确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并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三、数量限制:无
四、许可程序:
1.境外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等出版机构的申请,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2.境外传媒上述申请获准后,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五、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
七、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1995年9月14日[95]国新办发文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