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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危害未成年人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
  f6 w, S7 G  }+ l: }8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Z! ^( E7 N0 @8 \& W. }% Y
法律依据:4 @& a- o  R' L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9 @/ W7 `! [3 c8 _/ s7 D
执法主体: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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