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本主题由 王迪 于 2008-3-25 23:09 提升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2 |& S/ y# B+ S: s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6 R. G" P4 w8 S! V法律依据:8 Z8 B6 F+ e* x7 d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g& Y" s* u. x$ F3 Y  y1 w1 }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2 p  W3 T1 e' C  N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K: T# O4 {* j5 D执法主体:分局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