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J! _, ^2 q. G' ]8 H* z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9 z. ~# ~, [- ]
法律依据:
, l, x1 t- ~" a. S8 M6 ~- G. M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 s A h/ M2 ]( T1 w2 E2 |% Z(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C' n, {4 _% M5 E+ j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u- ?9 N" d+ u1 \; ]执法主体: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