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擅自改变经济性质

擅自改变经济性质
  Z, Y# i0 H* i% o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 c; f* R+ o1 A: Y& [法律依据:
- p( J+ P' O% v" K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l$ I, N; t- D- }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 J( h1 n) @9 t! m: [2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f* x1 Q6 i2 y% X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 H: \: ^6 {. r2 t' i2 J+ H5 q执法主体:分局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