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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经营场所

本主题由 王迪 于 2008-3-25 23:09 提升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
: h6 ^1 S+ \+ G5 T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 a# B5 m& V5 T4 E, ?: C# Q. e
法律依据:! @; z) T7 U: g0 w" W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y/ {, N3 e" E  u+ `" v' l' G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 O- c  r# O' z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T. t7 h3 O0 B/ _) l- e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 I* x. o2 A. ~4 U1 K
执法主体: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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