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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本主题由 王迪 于 2008-3-23 21:53 解除高亮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外国银行关闭境内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审批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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