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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3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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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核准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核准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代表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二)变更地址。应提交由其首席代表签署的地址迁移申请书,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并报证监会备案。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要求]:申请书、新址详细情况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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