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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本主题由 王迪 于 2008-3-23 19:04 移动

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项目
  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二、受理机关
  所在地保监局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四、申请人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机构

五、申报材料
  1、《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5、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6、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六、审查原则及标准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内控制度健全。
  4、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6、保险经纪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七、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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