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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本主题由 admin 于 2008-3-22 17:41 移动

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一、项目
  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二、受理机关
  中国保监会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四、申请人
  外资保险机构

五、申报材料
  (参照中资)

六、审查原则及标准
  (参照中资)

七、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八、注意事项
  申请的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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