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一、项目
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二、受理机关
中国保监会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四、申请人
外资保险机构
五、申报材料
(参照中资)
六、审查原则及标准
(参照中资)
七、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八、注意事项
申请的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