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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本主题由 admin 于 2008-3-22 17:41 移动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一、项目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二、受理机关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保监局受理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

四、申请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函;
  2、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
  3、条款费率制订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经营情况预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原因);
  4、费率精算报告(应当包括测算方法、公式和过程);
  5、法律责任书;
  6、精算责任书;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六、审查原则及标准
  1、完整性: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完整。
  2、准确性:条款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3、合法合规性: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
  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
  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八、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批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
  3、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的,应在申请函中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
  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
  5、如果发现已批复条款费率存在问题,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产品停止使用;
  6、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决定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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