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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第六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其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并须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及延期申请书;如果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件,填写延期登记表。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回原登记证,领取新登记证。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更换代表时,须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准予注销,缴销登记证。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须出示专用工作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经查实后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派驻常驻代表的,亦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公司、企业申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九条  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也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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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代表处在中国有什么优势吗?或享受中国什么优惠政策?
我们是家独资公司.然后该国在中国的代表处和我们在一起,现在考虑是否将代表处关闭掉,
所以想向专家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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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
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通告税收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方法有误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各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具体的纳税方法分为四类:
据实申报纳税。  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
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据实申报纳税。
经费换算收入。 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
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定收入,计算纳税。
据实申报纳税和非应税结合。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代表机构,应根据其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实际取得的收
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申报纳税。凡当年度没有取得应税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情况。
免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京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
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发的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免税批复仍然有效。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收入额和所得额的确定
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和报酬,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收入额计算,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3%,其应纳税所得额,可根据情况分别适用按实申报,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以及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等三种方法进行计算:
1、按实申报
常驻代表机构如果能够提供所签订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设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实申报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应税额。
2、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
常驻代表机构如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纳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只有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而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纳税。
对收入额的核定:以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佣金率)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对从事广告代理
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额。
对所得额的核定:以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收入额的10%(核定利润率)为应纳税所得额。
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如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协议书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按其收入额的50%核定为应在中国纳税的收入额,再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
从1998年4月1日起,常驻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经费支出额
收入额  =  ————————————————―――――――――
              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 = 收入额 ´ 营业税税率5%
应纳所得税税额 = 收入额  ´ (核定利润率)10%
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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