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如何
设立合营企业,由控股的中方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中方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核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中方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文件经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合营企业,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
(四)合营企业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时,投资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作各方的背景概况;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具体理由、优势和发展计划等;
(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其中合同中须约定:节目选题、内容应经中方同意);
(三)中方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四)中方资信证明;
(五)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合法存续证明和外方从事专业广播电视业务的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成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工商行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合营企业的企业标志样本。
已设立的合营企业变更股权时,应符合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后,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更,设立分支机构或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报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审批、注销等手续。
页:
[1]